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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4:53:43 GMT -5
年来,劳动法院被迫面运上动法院(TST)集体纠纷专门部门(SBDI-1)第一小节进行裁决。 这里存在一些疑问,即:立法是否确保保护雇员、合作社董事免受不公平解雇?对于这个问题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吗?目前关于该主题的现行法理学和理论理解是什么? 当然,这个主题是有争议的,甚至被读者您提名为本ConJur [1]劳工实践专栏 中的本周文章,这就是我们感谢您与我们联系的原因。 事实上,集体劳动法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具有阶级代表性的员工的稳定性。事实上,正是由于劳动关系所固有的利益冲突性质,临时就业保障才应运而生。 斯帕卡从巴西的规范角度来看,《联邦宪法》(CF) 第 8 条第 VIII 款规定,“在登记管理职位或工会代表候选人资格后,禁止解雇加入工会的雇员,如果当选,即使是替补,任期结束后一年内,除非他犯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当行为"。 在同样的意义上,《与会员所进行的业务成 电报号码数据 比例[8]。并在此基础上,2019年,TST第五届部长小组,以阁下的胜利。部长道格拉斯·阿伦卡尔·罗德里格斯 (Douglas Alencar Rodrigues)承认一名工人因当选为消费者合作社董事会成员而获得暂时的稳定性[9]。 报道部长布雷诺·梅代罗斯 (Breno Medeiros) 在投票中认为: 在这个具体案例中,我们观察到在伯南布哥州、帕拉伊巴州和南里奥格兰德州 (Cooperrep) 成立了一个由广告代表和药品销售商组成的州际消费者合作社,其活动包括“药品零售贸易”总体而言,主要是食品、小型市场、杂货店和仓库,其次是文具、化妆品等贸易。 因此,很明显,合作社成员赞成提高其成员的生活质量,以满足他们的经济需求。 它是为其成员的零售业而创建的,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合作社。因为它不是一种服务于社会的市场类型。全体人民不加区别地以利润为目的,而是小型市场、杂货店,提供产品以满足分担平等风险和利益的成员的共同需求,具有明显的共同利益,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合作社大自然为会员提供专享价格。” 事实证明,上述认识正在发生转变,以至于司法机构对合作社董事的稳定性进行了仔细的分析。 如果赋予工会领导人稳定性的主要目标是保障有效的工会代表活动;同样的推理不适用于向消费者合作社的董事提供保护,例如,当合作社的公司宗旨与雇主的主要活动不冲突时。现在,如果合5 条没有规定哪些类型的合作社将确保就业稳定性,也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对于承认该保证与雇主存在利益冲突,部分学说和判例采用了这一权利必须无区别地得到保证的理解,不承认对上述规定的限制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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